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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关于调整本市中等职业教育结构布局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北京市
  • 【发布文号】京政办发[2000]121号
  • 【发布日期】2000-11-24
  • 【生效日期】2000-11-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关于调整本市中等职业教育结构布局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关于调整本市中等职业教育结构布局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0]12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教委《关于调整本市中等职业教育结构布局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原则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调整本市中等职业教育结构布局的意见

(市教委 二000年十一月六日)



随着教育改革不断深化,特别是高等学校和普通高中扩大招生规模以后,本市中等职业教育面临着结构性供大于求的局面,原有的学校和专业结构布局已不能适应首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严重制约了中等职业教育的进一步发展。按照教育部《 关于调整中等职业学校布局结构的意见》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本市中等职业教育(包括中专、职业高中、成人中专、成人职业高中)结构布局调整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本市中等职业教育结构布局调整工作要以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和市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紧密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全面推进素质教育,逐步形成面向21世纪、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具有首都特色的中等职业教育办学体制。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使中等职业教育更好地为首都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调整工作要遵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有关规定,本着有利于调动社会各方面办学积极性,探索新型办学体制和人才培养模式,有利于盘活现有的教育资产存量,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有利于中等职业教育与其他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建设高标准、大容量、现代化中等职业学校的原则进行,对现有中等职业学校重点建好一批,大力调整一批,坚决撤并一批。

二、总体目标

用3年左右时间,将本市现有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减少到150所左右,全日制在校生总规模达到20万人。其中: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中等职业学校80所左右,区(县)举办的中等职业学校55所左右,民办中等职业学校15所左右。

到2003年底前,原则上每所中等职业学校校舍占地面积要达到3万平方米,建筑面积达到2万平方米,在校生规模达到1000人;国家级或市级骨干示范学校原则上应一校一址,其主体占地面积达到5万平方米,主体建筑面积要达到4万平方米,实验、实习设备总值达到1000万元,在校生规模达到 2000人;全市基本建成 10至 20所全国一流的现代化标志性中等职业学校,其主体占地面积要达到 10万平方米,主体建筑面积达到7万平方米,实验、实习设备总值达到2000万元,在校生规模达到3000人。

三、调整办法和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属中等职业学校原则上按照人口总数设置。总人口在4O万以下的设置1至2所;40至80万的设置2至3所;50至12O万的设置3至4所;120万以上的设置4至5所。

(二)2000年底以前,凡成人中专与普通中专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的,要撤销成人中专的校级建制,可根据需要继续承担成人教育任务。对1999年和2000年连续两年未招生或在校生300人以下的中专学校、职业高中、成人中专和成人职业高中以及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附设的中专部一律停办并撤销其建制。

(三)加大中等职业学校资产重组力度,逐步解决目前中等职业学校一校多址、办学规模小、效益差以及学校设施简陋、投入不足等问题。城近郊区的学校可结合城市改造和房地产开发,进行土地和资产置换,利用置换出的资金建设新的高标准现代化学校。

(四)鼓励中等职业学校跨地区、跨行业合作、合并与重组。打破原有的条块分割、单一行政隶属关系的中等职业教育管理体制,促进中等职业教育一体化。积极进行多元化办学体制及股份制办学的试点。

(五)建立以骨干示范学校为龙头,以特色学校为基础,学科、专业应变性强,多种培训形式共存的办学格局。鼓励开展成人教育和各种非学历短期职业培训,加强职前教育与职后教育的衔接和结合。

(六)各区(县)政府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市经济结构调整的特点和需要,对学校结构布局及专业设置进行调整,逐步减少面向本市限制发展产业的学校和专业的数量,积极鼓励发展为高新技术产业服务的学校及相关专业。

(七)促进中等职业学校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调整后的学校应做到产权清晰、职责明确。依据社会人才需求不断调整和改革教育内容和方法,逐步建立自我激励、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提高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

(八)在调整过程中,要确保中等职业学校的资产不流失。停办、撤销的学校必须认真做好清产核资工作。凡在调整中撤并的学校,其资产或资产置换所得资金应主要用于发展中等职业教育。如改变资产用途,须报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九)逐步统一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的名称。凡调整到位的学校,经市教委批准,一律改名为“北京市(XX区、县)XX职业学校”或“北京市XXX学校”。

四、组织实施

(一)市教委负责全市中等职业学校结构布局调整的统筹协调、宏观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区(县)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工作。

(二)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京发[1999]26号)规定,从2001年开始,凡由市财政拨款的中专学校的教育事业费,逐步过渡到归口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三)对社会力量申请设置中等职业学校要依据社会力量办学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批;对经批准已建立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要进行复查,达不到设置标准和管理要求的坚决停办。

(四)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调整难度和资产运作力度较大、标准高、规模效益好的现代化标志性学校和骨干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的建设。对原有通过其它渠道投入的教育事业经费、基本建设投资等应按不低于原定标准核拨,并应逐年有所增加。

(五)对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设置标准和调整目标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将采取减少招生计划和经费拨款等调控手段,促进学校进一步深化改革,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

(六)工作进度:今年11月 30目前,各区(县)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出中等职业学校结构布局调整方案,报市教委审定;2001年初开始,全市全面启动中等职业学校结构布局调整工作;2003年1月,本市各类中等职业学校调整初步到位,按新体制运行;到2003年底,全市中等职业学校结构布局调整工作基本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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