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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草案为“公司制基金”留出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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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02-08-25 09:44:50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据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草案为“公司制基金”留出发展空间-

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中规定,基金可以采取信托制组织形式,也可以采取公司制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组织形式。我国目前尚无公司制基金,但鉴于公司制基金是国际上一种比较普遍的基金形式,为此法律草案中对公司制基金作了原则规定,为其今后发展留下了空间。


公司制基金有与信托制基金所不同的特点。据了解,公司制投资基金是具有共同投资目标的投资者组成以盈利为目的的股份制投资公司,并将资产投资于特定对象的投资基金。公司制基金还设有董事会作为基金的决策和监督机构等。目前美国的共同基金基本上都属于公司制。这种公司制基金的持有人是基金的投资者,也是公司制基金的股东,已经不完全是信托概念下的委托人。

对公司制基金的法律定位,国内目前存在两种迥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公司制基金本身就是公司;另一种认为公司制基金的落脚点是基金,它不是公司,其设立不需要到工商局进行注册登记。这两种不同的观点主要涉及到要交纳较高的企业所得税的问题,而我国目前尚无一家公司制基金。

据介绍,证券投资基金法起草小组在立法过程中,考虑到公司制基金还有一些法律上的障碍,因此,这次提交审议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中对公司制基金只作了原则规定,同时确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这样一来,既为公司制基金今后的发展留下空间,也为资本市场发展和金融产品的创新留下了余地。(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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