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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我国拟出台航道法加强航道保护-禁止在航道内水产养殖
  • 【发布单位】作者:陈菲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2-05-25 13:50:31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我国拟出台航道法加强航道保护-禁止在航道内水产养殖

为规范和加强航道建设、保护和管理,保障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促进水路运输发展,交通运输部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草案)(征求意见稿)》。24日,征求意见稿在中国法制信息网开始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稿规定,禁止进行下列五类侵占、破坏、损害航道的活动:在航道内设置固定渔具、种植水生植物或者进行水产养殖;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在过船设施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影响过船建筑物正常运行的活动;从事危害过船建筑物、航运枢纽、整治建筑物、航标等航道设施安全的活动;其他侵占、破坏、损害航道的活动。

同时规定,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取土不得损害航道通行条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航道保护范围内的采砂、取土活动,应当征得航道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同意。

征求意见稿要求,开发、利用航道,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遵循综合利用和保护水资源的原则,服从防洪总体安排,统筹兼顾供水、发电、渔业等需求,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同时要求,具有发电功能的航运枢纽,其发电收益应当部分用于航道建设和养护。

进行航道建设不得危及依法建设的水工程、跨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安全。因航道建设活动损坏上述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修复或者依法赔偿。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其中规定与航道有关的工程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相关建设单位停止相关建设活动,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此外,还规定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取土损害航道通行条件的,由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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