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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4月1日起施行-
  • 【发布单位】作者:刘毅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0-03-31 14:36:31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人民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4月1日起施行-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将自4月1日起正式施行。国务院新闻办公室30日举行新闻发布会,中国气象局局长郑国光、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郜风涛在会上介绍了《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颁布实施等方面的情况。


今年1月27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570号国务院令,公布了《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郜风涛说,这是我国第一部规范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综合性行政法规。制定、施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是应对气候变化新形势、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损失的需要,是完善自然灾害防御法律体系、推进依法行政的需要。

郜风涛介绍,《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共有6章48条,主要规定了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在气象灾害预防方面,规定各级政府、各部门要根据当地气象灾害的特点和影响,编制相应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划加强防御设施建设。

二是在气象灾害监测、预报和预警方面,要求有关地方政府要加强灾害易发区的监测工作,完善灾害信息共享制度。

三是在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方面,要求有关政府、部门及时作出启动预案的决定,采取必要的应急管理措施,组织受灾人员及时转移、疏散。

四是在气象灾害防御机制建设方面,着力构建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灾害防御联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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