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3-07-31 11:43:08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收取任何财物-
法律援助本质上是一种司法救济行为,因此办理这类案件被明确禁止收取当事人任何财物。
国务院近日公布的《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提供法律援助不得收取任何财物。
如果存在收取财物的情形,条例规定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所得。对于律师的处罚更为严重,根据条例,还可以并处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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