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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适应形势需要 体现把关服务-
  • 【发布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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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02-09-29 09:2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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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人民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适应形势需要 体现把关服务-

刚刚结束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决定,该决定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修改,具体落实了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承诺,适应了商检工作的实际需要,体现了把关服务的立法宗旨,对于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规范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进出口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的顺利发展,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发挥巨大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是1989年经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当年施行的。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对于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顺利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出口商检工作遇到不少新情况,新问题。为此,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该法进行了及时的修改和完善。

为了履行我国有关承诺,根据世贸组织规则,这次重点对法定检验的目的、内容和依据进行了修改。将必须实施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目的,由“根据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修改为“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将检验内容的规定修改为确定列入必须实施进出口商品检验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将检验依据的规定修改为“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应当依法及时制定,未制定之前,可以参照国家商检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上述修改与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则相一致,既履行了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有关承诺,也符合商检工作的实际需要。

为了适应新的形势,这次对进出口商检法中明显不适应当前商检工作实际情况的有关规定,如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有关程序、报检主体和报检地点、检验期限等规定作了修改和完善;新增加了商检工作人员保密义务的规定、办理报检的代理人资格条件和进行代理法定手续的规定及对实施许可制度的进出口商品实行验证管理的规定。此外,还对法律责任作了较大的修改和补充,增加了处罚手段,加大了处罚力度,对商检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增加了法律责任的规定。这些修改完善了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制度,适应了形势发展的要求,体现了把关服务的精神,加强了商检执法力度。

为了确保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商检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执法监督制度,防止执法腐败,这次修改有针对性地增加了规定。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履行职责,必须遵守法律,维护国家利益,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严格执法,接受监督。商检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文明服务,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滥用职权,谋取私利。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控告、检举。这些规定对于保证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严格执法、防止腐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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