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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03-09-29 08:2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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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60余项法律法规10月1日开始实施-
中国法院网讯 (边江)10月1日,将有60余项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开始实施。比较重要的法律法规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为了防治放射性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核能、核技术的开发与和平利用,该法律对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核设施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核技术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放射性废物管理、法律责任等都作了相关规定。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造成放射性污染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和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条例取消了办理婚姻登记须由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婚姻状况证明的规定,改由当事人就其婚姻状况作出声明;对检查项目不明确的婚前医学检查未作强制规定;对婚姻登记机关的设置办法进行了改革,同时简化登记手续。暂行规范规定,婚姻登记员违反规定办理婚姻登记,给当事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由婚姻登记机关承担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并对承办人员进行追偿。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条例规定中医从业人员通过考试方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学的人员以及确有专长的人员,应当通过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并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重大中医药科研成果的推广、转让、对外交流,中外合作研究中医药技术,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批准。中医医疗广告的发布内容应当与审查批准发布的内容一致;篡改经批准的中医医疗广告内容的,由原审批部门撤销广告批准文号,1年内不受理该中医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批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国家明令禁止的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酸钠、毒鼠硅、甘氟这五种剧毒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判处死刑。
农业部《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国家对农作物种质资源享有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应当报农业部审批;未经批准,境外人员不得在中国境内采集农作物种质资源;中外科学家联合考察我国农作物种质资源的,应当报经农业部批准。采集的农作物种质资源需要带出境外的,应当办理审批手续。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质资源;从境外引进新物种的,应当防止可能造成的生态危害和环境危害。引进前,报经农业部批准,引进后隔离种植1个以上生育周期,经评估,证明确实安全和有利用价值的,方可分散种植。
《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股票首次发行上市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对拟上市公司的业绩计算、独立性和融资额等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文件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除国有企业整体改制、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和国务院批准豁免的情况外,股份公司必须设立满三年后才能申请发行上市;同时要求发行人的业务、管理层最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发行人必须具有: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完整的业务体系和开展生产经营所必备的资产。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筹资额不得超过其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两倍。
国家质检总局《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程序规定》。该规定对涉及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的进口旧机电产品提出特别要求。一般进口旧机电产品只实施到货检验,而涉及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的进口旧机电产品要实施装运前预检验。进口旧机电产品未经到货检验或者经到货检验不符合我国有关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不得销售、安装和使用;不符合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且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责令收货人退货、销毁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规定,中央在京单位职工可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原产权属于中央在京单位的公有住房和由中央在京单位建设的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对超标而未经处理的已购公房,须经原产权单位按规定超标处理后方可上市出售;按房改政策规定属不可售住房但已向职工出售的,则不得上市出售。凡以房改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上市出售的,在按规定缴费后,收入全部归产权人个人所有,不再与原产权单位进行收益分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通知规定,在企业公司制改造中,以下4种情况免征契税: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于企业的股权重组,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的;国有、集体企业实施“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由职工买断企业产权,或向其职工转让部分产权,或者通过其职工投资增资扩股,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通知对企业合并、分立、出售、破产、关闭等行为中涉及的契税予以了减免。
中国银监会、国家发改委《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办法不允许对人民币储蓄开户、销户、同城的同一银行内发生的人民币储蓄存款及大额以下取款业务收费。商业银行代理收付类业务不得向委托方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收费;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总行统一制定,不允许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自行确定收费项目和调整收费标准;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要公开;在调整收费标准时应提前进行公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居民个人经常项目下购汇政策的通知》。境内居民个人出境前购汇的指导性限额由原来的等值2000美元调整为3000到5000美元。对于没有实际出境行为的用汇,限额统一提高到等值3000美元。放宽对自费出国(境)学习人员的供汇范围,将自费出国(境)学习人员的供汇范围由原来的大学预科以上人员扩大到所有自费出国(境)学习人员。
10月1日开始实施的其它国家级法律法规还有:
铁道部《铁路建设管理办法》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保险公司开办境内外汇同业拆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
国家外汇管理局《边境贸易外汇管理办法》
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申请号标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一次性使用麻醉穿刺包生产实施细则》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外科植入物生产实施细则》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疗气功知识与技能考试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计算机版〈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的批复》
交通部《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
农业部《松浦银鲫》等21项标准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业从业人员培训纲要(试行)》
10月1日开始实施的地方性法规有:
江苏省《南京市蔬菜使用农药管理规定》(2003修订)
江苏省《徐州市清真食品监督保护条例》
浙江省《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部分条款的决定》
浙江省《杭州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
浙江省《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规定》
《安徽省禁毒条例》
山东省《济南市地名管理办法》(2003修订)
湖北省《武汉市遗体捐献条例》
广东省《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2003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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