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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仅六类事项可设定行政许可-
  • 【发布单位】作者:王雷鸣 邹声文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3-08-28 10:00:35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仅六类事项可设定行政许可-

办一个企业,搞一个工程,动辄需要几十个甚至数百个公章,行政审批事项过多过滥,给普通百姓带来诸多烦恼。27日通过的行政许可法对行政审批的范围作出明确界定,规定只有六类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这六类事项分别是: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这一法律还规定,如果上述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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