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郄建荣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08-23 11:24:22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中国普法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环保设施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环保设施成摆设将受到法律制裁
环保设施成摆设的现象有望受到法律的制裁,由国家环保总局负责承担制定的《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管理条例(草案)》日前开始公开征求意见,按照正在起草的条例(草案)规定,污染治理设施因故停运最高可罚款20万元。
国家环保总局有关负责人认为,目前,由于环保设施建成后的运行管理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加之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偏轻,致使在环保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中也出现了“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超标排放、擅自停运、违规运行、偷排漏排、应付检查的情况比较严重。这位负责人说,它已成为阻碍持续稳定地实现污染减排目标、改善环境质量的主要因素之一。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该草案确立我国实行环保设施运行资质许可制度,即所有从事环保设施运行的单位(包括自行运行)必须取得运行资质许可证书;条例强化了对环保设施运行管理的监督,按照条例规定,环保部门对环保设施有监督检查权和违规处罚权,同时,环保部门具有现场监督检查权和定期公布设施运行单位情况的权力。
他说,按照依法管设施、管运行、管机构、管人员,强化监督,加大处罚力度以及整合行政资源的思路,条例要求对所有设施运行单位实行运行资质许可制度;对所有环境保护设施操作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同时,条例还强化了监管,实行环境保护设施信息披露制度,扩大环保部门处罚权限。
值得关注的是,该草案加大了处罚力度,简化了行政处罚的法律程序,强化处罚手段,提高罚款标准。该草案法律责任一章规定七种情形都可处以罚款,最高罚款可达20万元。其中,污染治理设施因故停止运行或运行不正常引发污染事故未按规定及时报告的;环保设施运行单位无资质证书的,最高都可处以20万元以下罚款。
该草案强调,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环保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这位负责人表示,国家环保总局将根据国务院法制办的批复意见,修改该草案,争取今年内完成审批,并正式发布。同时,组织起草相关的行政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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