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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通告
  •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3-04-28
  • 【生效日期】2003-04-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通告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通告

(2003年4月28日)




为控制非典型肺炎的传播和蔓延,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现通告如下:
一、对受非典型肺炎感染的人员、场所采取隔离措施。
隔离对象包括:(1)确诊为非典型肺炎的病人;(2)疑似非典型肺炎的病人;(3)与非典型肺炎病人及疑似非典型肺炎病人密切接触者;(4)受非典型肺炎污染的医院、宾馆、住宅、村落、学校、工地及其它特定场所;(5)受非典型肺炎污染的动物和其它物品。
上述工作,由盟市、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阻断非典型肺炎传播的需要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由卫生、公安等部门组织实施。隔离期间,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加强对被隔离人员的宣传引导和思想教育,采取切实措施做好疾病防治和生活必需品的保障工作。保证生活必需的有关费用由政府承担。被隔离人员应当自觉遵守规定,服从管理,不得擅自离开隔离地点;其他人员不得擅自进入被隔离场所;对被隔离的动物和物品,有关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故意违反隔离规定者,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劝阻、制止,必要时由公安部门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对外来人员实行测量体温和填写健康申报表制度。
通过飞机、火车、汽车等各种交通工具进入自治区的外来人员,特别是来自非典型肺炎病例发生地区的人员,一律实行健康申报,并测试体温。对高热人员要做好记录,到站后由工作人员交规定部门处置。从发病地区回来的人员,一律在家观察两周。
所有机场、车站等交通枢纽均要设立留验站,对经检测发现有发热、咳嗽等非典型肺炎疑似病状人员,必须就地留验观察,并迅速报告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疾控机构应立即赶赴现场妥善处置。
各类饭店、旅店、招待所等,在旅客入住时要填写健康申报表,并对旅客实行日查巡制度,旅客应予配合;发现非典型肺炎疑似症状,立即报告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三、加强对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的防范措施。
各类学校、幼儿园、托儿所要严格执行晨检制度,杜绝有发热症状的学生和儿童进入,发现疑似症状立即采取隔离、预防、治疗措施。学校实行封闭管理,严禁外人和外来车辆等进入学校。外出返校的教职工、学生,应进行必要的身体检查。
四、严格执行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消毒措施。
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部队、医院、商场、饭店、旅店、招待所、交通枢纽,各类飞机、车辆、文化娱乐场所及其它人群聚集的公共场所,必须每天消毒,并贴附标志,保证通风换气。
五、严格控制人员外出和大规模聚集活动。
近期,各地不组织全区性或跨区域会议,不举办各类大型活动。各盟市、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劝告居民近期不要外出,确需外出的,必须到有关部门登记。
六、加强一线工作人员职业防范措施。
各类公共场所工作人员、公共交通工具工作人员、各类执纪执法人员,一律戴口罩上岗,必要时采取其它防护措施。
七、畅通信息渠道,加强社会监督。
各大医院、疾病控制中心、信访和政府督查部门,公安、卫生、工商、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物价等部门,都要向社会公开咨询、投诉、求助电话,所有电话24小时值守,并及时处理相关信息。
鼓励居民对非典型肺炎疫情的监督,一经发现发病者、有密切接触史和近期从疫区到来的人员,都有义务向疾控中心或指定部门报告。
各零售药店、个体诊所工作人员,对前来购买治疗发热、咳嗽药品的人员,要详细询问、了解有关情况,力劝患者及时到医院就诊。
八、维持药品、生活用品市场秩序。
有关物资生产供应单位应做好短缺药品、物资的生产、储备,保证市场供应,对散布谣言、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单位和个人,公安、工商、药品监督、物价部门要依法查处。
九、严格实行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属地管理制度。
各类医疗、卫生资源及相关社会资源,不论隶属关系如何,一律实行属地管理,由旗县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调度、指挥和使用。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部队、农村牧区都实行行政首长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全面负责所在单位人员的健康管理。首府呼和浩特市辖区内所有单位,不分行政隶属关系,在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中,统一由市人民政府指挥和协调。
此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终止时间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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