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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救灾药品 采购供应和统一管理问题的紧急通知
  • 【发布单位】808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8-08-19
  • 【生效日期】1998-08-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救灾药品 采购供应和统一管理问题的紧急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救灾药品
采购供应和统一管理问题的紧急通知

(黑政办明传〔1998〕50号1998年8月19日)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目前,我省抗洪斗争已到了紧要关头,救灾防病任务十分艰巨。但由于救灾药品严重紧缺和供应渠道不畅,给卫生部门开展防病治病带来严重困难。为确保灾区居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救灾药品采购供应和统一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救灾药品的采购和供应工作,要组织有关部门,动员一切力量,紧急做好药品的采购、捐赠工作。

二、各级民政部门、红十字组织、慈善机构要将捐赠的药品及时运往受灾地区,一律交给灾区医疗抢救单位统一管理,安排使用。

三、灾区医疗抢救单位要合理使用救灾药品,防止损失浪费,保证把药品全部用在灾区防病治病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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