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张建平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1-17 14:31:43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央行公布《中国银联入网机构银行卡跨行交易收益分配办法》-
从2004年3月1日起,部分行业和商户在进行银行卡跨行交易时将享受适当优惠。
中国人民银行15日公布了《中国银联入网机构银行卡跨行交易收益分配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对于超市、加油、航空售票等类型的商户,发卡银行固定收益及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网络服务费比照一般类型商户减半收取,分别为交易额的0.35%和0.05%;对一般类型商户,发卡银行和银联网络服务费为交易额的0.7%和0.1%,不再提出商户结算手续费不低于1%和2%的要求。
使用POS机跨行交易时,对宾馆、餐饮、娱乐、珠宝金饰、工艺美术品类的商户,发卡银行固定收益为交易额的1.4%,银联网络服务费标准为交易额的0.2%。
对房地产、汽车销售类商户和批发类商户,发卡银行固定收益及银联网络服务费比照一般类型商户的办法和标准收取,但发卡银行收益每笔最高分别不得超过40元和16元,银联网络服务费每笔最高分别不得超过5元和2元;对公立医院和公立学校,发卡银行和银联暂不参与收益分配。
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说,我国现行银行卡跨行交易手续费率水平相对较低,收单机构与商户签订的实际手续费率在1%至2%之间。《办法》所规定的发卡银行收益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网络服务费用比例只构成收单机构应当收取的商户结算手续费率的一部分,并不包含收单机构自身的经营成本和应取得的收益,不能代表收单机构应当与特约商户签订的结算手续费率。收单机构须遵循市场规律和原则,根据自身业务成本与商户协商自主确定结算手续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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