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杨滨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8-05-12 15:23:56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京报网-北京晚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质检总局:销售问题进口食品最低可能罚5万-
销售经检验检疫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进口食品,可能面临最低5万元罚款。国家质检总局日前发布《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草案)》,开始向社会公示并征求意见。
进口食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或者使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的罚款;进口属于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食品或者以不合格进出口食品冒充合格进出口食品的,要处货值金额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销售、使用经检验检疫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进口食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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