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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贵阳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出台-
  • 【发布单位】作者:黄勇、何云江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1-17 14:56:06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贵阳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出台-

中小学生受到了人身伤害,到底谁负责。贵阳市人大16日向社会公布的《贵阳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条例》突出了中小学生人身伤害的事故预防措施,明确要求学校应出资购买校方责任险,同时设立学生伤害事故赔偿补充资金,由贵阳市人民政府规定筹集和使用方法。贵阳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黑卫平说,这样可以避免因学校无力赔偿而损害学生利益。

《条例》对事故责任的区分作了较为明晰的规定,并规定实行学校无过错举证制度。即学校应有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后方能免责。如不能证明,则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屡有发生,仅贵阳市近年来就有近千起。由于现行法律对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赔偿标准等问题没作具体明确规定,致使在事故处理时纠纷较多,一些学生受到伤害后,久久得不到赔偿和解决,有些学校甚至因为害怕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几乎不组织学生开展有益的活动。

《条例》将于2004年3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北京、哈尔滨、宁波等城市也制定施行了类似的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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