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毛晓梅 王文帅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9-09-28 13:37:58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十一起与新保险法同步施行-
中国保监会27日公告称,为了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行业健康发展,近日发布修订后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保监会表示,《规定》的修订,是贯彻落实即将于今年“十一”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重要举措,是加强监管,适应行业发展,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合法权益的客观需要。
据介绍,《规定》的修订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提高准入门槛。在法人机构设立条件上,根据新保险法对保险公司法人机构股东的要求,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其股东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在分支机构设立条件上,除要求保险公司满足“上一年度偿付能力充足”以外,还要求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偿付能力充足;对申请人、省级分公司、省级分公司以外其他分支机构也提出了合规性要求等。
二是强化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内部管控和外部监管。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制定分支机构管理制度,强化上级机构对下级机构的管控;要求分支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人员、设备,负责人应当是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对保险公司频繁撤销分支机构和频繁变更分支机构营业场所的情形,可能对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保护和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的,规定了监管机构有权采取的各项措施。
三是明确了对营销服务部的监管要求。将营销服务部纳入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序列进行统一监管。不要求现有的营销服务部按照新的分支机构准入条件重新申请设立,但应当符合《规定》对分支机构的日常监管要求,不符合规定的,应在2年时间内进行整改。
此间专家分析认为,保险机构准入监管是保险监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准入监管既要尊重市场发展规律,符合市场发展需要,也要以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维护行业稳定发展,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为目标。《规定》坚持上述原则,进一步完善了保险机构准入和日常监管制度,全面加强了对保险机构的监管,对促进保险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自今年2月新修订的保险法颁布以来,保监会就根据新保险法有关要求,在对现有法规制度进行系统清理基础上,紧锣密鼓地做好“废、改、立”工作,在业务发展、公司管理、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加强监管等方面,确保各项监管规章制度与新保险法保持一致。
同日,保监会还发布了修订后的《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据悉,一批与新法相适应的监管规章制度文件近日将密集出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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