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曾鼐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7-07-28 17:14:01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中国新闻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规定(草案送审稿)》征求意见-
从7月28日至8月26日,《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规定(草案送审稿)》上网征求民众意见建议。根据草案,未来拟实施产品目录制度,未进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在北京销售和登记;电动滑板车、独轮车、自平衡车等器械、设备不得上道路行驶。
据北京市交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老年代步车属于机动车范畴,也正在研究相关的治理意见,将加强销售、生产等管理,避免大量车辆上道。
超标电动车占比高、危害大
近年来,非机动车特别是有助力驱动装置的非机动车数量呈快速增长态势,同时大量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未进行登记注册。随着北京非机动车保有量的激增,非机动车违法乱象日益突出,车辆无牌无证、假牌假证、“超标”上路等违法现象屡见不鲜;闯红灯、抢行、逆行、随意变线等交通违法行为愈发普遍。更有许多属性不明的通行工具、如电动独轮车、滑板车等工具、器械涌上路面。
非机动车,包括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人力三轮车、畜力车。据北京市交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与非机动车有关的事故,大部分属于电动车,尤其超标电动车占比较大。
根据目前国家有关规定,对电动自行车有若干指标。一般来说,设计的最大速度,不能超过20公里每小时,总质量不能超过40公斤,超过其中之一的指标,就属于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辆。
北京市交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这种超标电动车如果进入机动车道,速度慢,不安全;但进入非机动车道,速度与机动车差异大,对通行秩序和安全有很大影响。例如一些外卖车,超过了国家标准的,且数量较大。
拟实施产品目录制度
针对非机动车管理难题,自2014年就已经开始《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规定》的立法准备工作。《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规定(草案送审稿)》本着“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的总体思路指导立法,共六章四十四条。
与以往相比,草案送审稿主要规定了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明确工商、质监、公安、交通、城管等政府部门的监管责任,建立系统的非机动车监管制度。
二是强化源头管控,完善生产、销售管理制度。实施产品目录制度,未进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在北京销售和登记。企业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和北京标准的非机动车;明确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一人一车、定点销售的规定。
三是明确非机动车登记种类及相关登记规定。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非机动车须经登记上牌后方可上路行驶。电动滑板车、独轮车、自平衡车等器械、设备不得上道路行驶。明确非机动车注册、变更、外省市号牌登记及牌照换、补领等规定;推行电动自行车带牌销售制度。
四是进一步完善非机动车通行规定及相关法律责任。如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号牌安装的规定;禁止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牌证;倡导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驾驶人上路行驶佩戴头盔等。
五是制定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政策。拟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工商、质监、财政等行政部门制定。过渡期内核发临时通行标识,并规范超标电动自行车的通行管理。
草案送审稿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依据《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设定以下处罚规定:
一是销售未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二是从事经营性拼装、加装、改装非机动车或者销售拼装、加装、改装非机动车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三是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等,处500元罚款;非机动车生产、销售单位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非机动车牌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万元罚款。四是使用非机动车牵引载人、载物装置;电动滑板车、独轮车、自平衡车灯器械、设备非法上道行驶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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