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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广州白云山“四禁”写入法规-
  • 【发布单位】作者:李桂文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2-18 14:29:43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广州白云山“四禁”写入法规-

《广州市白云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草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17日提交市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根据修正草案,白云山节假日限制机动车和禁止取水、禁止带狗上山、禁止带火种上山和禁止摩托车上山等今后将有法可依,确立真正法律地位。


修正草案规定,风景名胜区范围内实行车辆限制进入制度;禁止在白云山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内排放生活污水,禁止围填水体和向水体抛掷、倾倒杂物,禁止抽取地下水,严格控制取用地表水;禁止携带火种进入风景区。另外,原条例规定的个人处罚金额起点50元过高,在实施过程中难以操作,修正草案规定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可以处以20元以下罚款。

在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禁止建设工矿企业、货运站场、宾(旅)馆、别墅、住宅区等与风景游览无关的项目。塔、阁的建筑高度控制从原来的25米修改为15米以内,其他建筑物的高度应控制在12米以内。违反规定的,责令其限期迁出,可以根据情节处5000元以上10000以下罚款。(文章原载于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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