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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开奖公证细则(试行)》解读-设置了开奖公证程序 赋予了公证处在开奖公证过程中进行全程监督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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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04-06-04 16:2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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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奖公证细则(试行)》解读-设置了开奖公证程序 赋予了公证处在开奖公证过程中进行全程监督的权力

    
中国法院网综合报道

为规范开奖公证程序,发挥公证监督职能,维护有奖活动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司法部近日公布了《开奖公证细则(试行)》 (以下简称《细则》),并从今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   

    这是我国首次就开奖公证制定如此细致的规则。《细则》根据《公证程序规则》制定,充分考虑到开奖公证的特点,对中奖公证的全过程,包括事先审查、开奖时器具的检查、开奖过程中出现突发事件如何处理等,都有了统一的具体的程序要求。这个细则的突出特点是设置了开奖公证程序,明确规定了开奖公证是公证人员对开奖活动的全过程进行实质性监督和公证证明的公证行为。细则还对公证人员重点审查的内容和拒绝公证的情形做出了具体规定,并且规定了相应的违规惩戒措施。尽管其中大部分规定和目前公证处的做法是一致的,但以司法部规章的方式将这些程序确定下来,使开奖公证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意义十分重大。   

    赋予了公证处在开奖公证过程中进行全程监督的权力   

    目前开奖活动种类繁多,不仅包括彩票,也包括各种大奖赛、有奖促销活动,过去,有的开奖活动主办单位,马上就要开奖了,才来申请现场公证,只是让公证处监督了一个抽奖的过程,公证处对于活动主办单位的事先审查根本无法介入,对活动规则是否公平也没有发言权。针对开奖公证存在的薄弱环节,《细则》加强了制度防范,明确规定主办单位要提前七天提出申请,公证处要进行事先审查主办者的主办权力、有无资格、有无批准文件、规则对公众是否公平、公告广告是否虚假等,这样可以更大程度地保证开奖活动的真实、公平、公正,保护公众利益不受侵犯。《细则》对公证人员封存开奖器具做出了明确规定,使开奖活动能够自始至终置于公证人员的监督之下。中奖结果产生后,要求公证人员对公证词中涉及的中将号码、中奖凭证、中奖人姓名即时核对,并将中奖人的身份证件复印存档。

 

 中奖人可以进行中奖公证

   

    《细则》提出可以为中奖人开展中奖公证,但中奖人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件,中奖凭证,中奖确认书以及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开奖现场有纷争公证应暂停

 

    《细则》规定,公证人员发现有奖活动有违法以及主办单位违反活动规则、弄虚作假和阻挠公证等行为时应当拒绝公证。在开奖现场,发现开奖纷争或者秩序混乱,开奖器具出现技术故障,中奖的彩票或者奖票需要核实真伪,中奖结果待确定以及公证中涉及的中奖人未能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等情形的,应当要求主办单位妥善处理;无法当场解决的,应当建议主办单位中止开奖活动。

   

 承办开奖公证的公证处及公证人员禁买当次彩票

    《细则》对公证处、公证人员与主办单位串通,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等行为做出了禁止性规定,就是“承办开奖公证的公证处及公证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与主办单位串通,损害社会公众利益;不得购买或者收受本次有奖活动的彩票、奖票或者设奖物品。”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细则也对公证人员恪守职业纪律和职业道德,提出了非常具体的要求,同时也是为了避免公证人员与彩票主办人共同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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