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6-21 16:53:57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和《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出台-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执业分为专职和兼职执业不得跨所
中国法院网讯 (陈思) 为了加强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场,为加强对认证培训机构和认证人员的监督管理,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台《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和《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并将于200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国家认监委为进一步加强执法力度,制定的针对认可机构、认证机构、培训机构和咨询机构的一系列管理办法之一。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和《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制定遵循了三个原则:合法与合理的原则,即所有的办法均符合条例的规定,同时又要合理,使之出台后能够有效实施;监督与责任的原则,办法赋予认监委和机构职责,同时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效能与便利的原则,提高工作效率对外要公开透明。据悉,国家认监委将建立多层次、多方位的市场监管体系,以规范认证市场。
资格与监督管理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指出,从事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活动的人员应当向中国认证人员与培训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申请执业资格注册,未经注册的,不得从事相关活动。属于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新领域、国家尚未建立执业资格注册制度的,由相应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建立执业人员评价制度,并统一向中国认证人员与培训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申请办理相关人员执业资格的确认,未经确认的,不得从事相关活动。
《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指出,认证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依法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后,方可从事认证培训活动。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对从事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活动人员执业资格注册制度的批准工作;对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执业行为以及认证培训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执业不得跨所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执业分为专职和兼职。专职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是指将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和有关业务管理活动作为本职工作,与1个认证、认证培训或者认证咨询机构签订劳务合同,并固定在该机构工作的人员;兼职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是指在不脱离本职工作的情况下与1个认证、认证培训或者认证咨询机构签订劳务合同,从事认证、认证培训或者认证咨询活动的人员。国家公务员不得从事认证、认证咨询和认证培训活动。
按照《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认证人员从事认证活动、认证培训人员事认证培训活动、认证咨询人员从事认证咨询活动,应当在一个相应的执业机构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机构执业,即“一人一户”。认证人员不得受聘于认证咨询机构或者以任何方式,从事认证咨询活动。认证咨询人员也不得受聘于认证机构或者以任何方式从事认证活动。如果违反上述规定将给予停止执业资格1年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资格2年的处罚;逾期未改正的,给予撤销执业资格的处罚。
特殊领域的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的执业,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批准。
将被撤销执业资格的行为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除了有前述行为将被撤销执业资格之外,从事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活动中,出具虚假或者失实的结论,编造或者唆使编造虚假、失实的文件、记录的也将被撤销执业资格。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指出,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从事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活动,有下列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资格2年直至撤销执业资格的处罚:(一)在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或者单位,从事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活动;(二)不具备注册资格或者未经确认、批准,从事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活动;(三)出具虚假或者失实的结论,编造或者唆使编造虚假、失实的文件、记录;(四)增加、减少、遗漏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或者相关规则规定的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程序;(五)作出误导性、欺诈性宣传或者虚假承诺谋取利益;(六)接受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客户及其相关利益方的礼金或者其他形式的利益;(七)在认证机构执业的认证人员与认证咨询机构、认证咨询活动存在或者发生经济利益关系;在认证咨询机构执业的人员与认证机构、认证活动存在或者发生经济利益关系;(八)认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在认证活动中与认证咨询机构的工作人员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对认证公正性产生影响,未进行回避;(九)对所在执业的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隐瞒本人执业真实情况;(十)恶意诽谤或者诋毁其他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及其人员;(十一)其他违反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有关规定的行为。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被撤销执业资格之日起5年内,中国认证人员与培训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注册申请。
认证培训机构八种行为要受处罚
《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有下列八种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分别是:(一)未经国家认监委批准擅自开展认证培训活动或者超出国家认监委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认证培训活动的;(二)伪造、冒用认证培训机构批准文件、认可证书和标志的;(三)使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或者确认的教师授课;(四)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以其他方式授权其他单位作为其分支或者分包机构的;(五)向其它机构、个人转让、分包认证培训业务或者采取委托招生等合作方式开展认证培训活动的;(六)公开文件、宣传材料和广告中有虚假、误导或者夸大宣传内容的;(七)未按照认证培训基本规范、认证培训机构和培训课程相关认可准则、规则从事认证培训活动的;(八)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行为。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