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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青海出台省级地方法规促进民族团结进步-
  • 【发布单位】作者:吕雪莉 白玛央措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9-04-29 14:37:33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青海出台省级地方法规促进民族团结进步-

《青海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自5月1日起施行。这部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省级地方性法规,将对青海省民族地区的发展进步、少数民族群众的权益提供法制保障。


我国现有56个民族,而青海省拥有其中的55个,藏族、回族、蒙古族、土族、撒拉族等少数民族占青海总人口的47.71%。青海省共有8个市州,除西宁市和海东市外全部是民族自治州。同时,青海省还有7个民族自治县、28个民族乡。

青海省人大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多杰在28日上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说,各民族团结共同进步对青海这样一个多民族聚居地区尤为重要,条例将用法律保障民族团结,牢固民族关系。

据青海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简松山介绍,条例强化了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进步、共同繁荣发展的具体措施,其中共有12条内容包括推进新型城镇化、促进民族地区教育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树立生态保护优先理念、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等。

劳务经济是青海省一大特色,特别是有近20万回族、撒拉族等少数民族人口在省外从事拉面经济。就如何保障流动人口特别是外出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条例一方面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建立人口流出地与流入地信息互通制度,在法制宣传、就业指导、子女入学、矛盾化解、法律援助等方面,做好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另一方面规定省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可以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少数民族流动务工人员对接和工作交流合作机制。

此外,为进一步推进美丽乡村建设,保护特色小城镇和特色村寨,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相关规定,推进新型城镇化和美丽乡村建设,支持民族地区保护和发展体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特色小城镇和特色村寨。为进一步加强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发展教育事业,条例还鼓励教师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从事教育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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