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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江西:发“荤段子”可能吃官司-
  • 【发布单位】作者:李美娟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6-12-03 08:54:10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江西:发“荤段子”可能吃官司-

随意给女性发送“荤段子”将有可能吃上官司。12月1日起实施的《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对女性遭受的“性骚扰”内容作了较明确的规定,将性骚扰概念扩大到了肢体行为以外,并把“电子信息骚扰”列为“实施性骚扰”的方式之一。


江西省在实施办法第36条款规定:“禁止违背妇女本人意愿,以语言、文字、图片、电子信息、肢体动作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同时,第55条款中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轻微的,由行为人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对其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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