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莫小松 常鑫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0-08-06 16:45:50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新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9月起实施-
“广西将进一步降低法律援助受援门槛,扩大受援范围,减轻受援人的经济负担,让更多的弱势群体从中受惠。”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冯瀚德近日对记者如是说。
据了解,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获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全票通过,并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低收入者纳入法援受助对象
修订前的《条例》规定:“申请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者农村居民贫困标准的,可以获得免费法律援助。”这就将很大一部分经济状况处于低保水平或者稍高于低保水平,但又无力支付律师费的困难群众排除于受援人行列。
新《条例》将免费获得法律援助的对象由原来低于低保的人群扩大到低收入群体,同时还明确规定5种情形为受援对象: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享受农村五保户待遇的;因残疾、严重疾病、自然灾害造成经济困难的;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冯瀚德解释说,这一规定进一步降低了法律援助的门槛,使得更多经济困难人员可以获得法律援助,让每一个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困难群众平等享受法律保护。
见义勇为者申请法援属特例
据了解,修订前的《条例》规定,法律援助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为公益福利组织、公益事宜举办者或者见义勇为者提供法律援助。由于见义勇为者得不到法律及时支持和有效帮助,使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另外,很多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不了解法律援助机构的职能、工作程序等,难以利用法律援助来维权,因为追讨欠薪而跳楼示威等偏激的事情也时有发生。
新《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公民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通过诉讼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并规定对符合这两种情形人群申请法援的不进行经济困难条件的审查。
“这些规定体现了对特殊群体的特殊保护,也体现了法律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褒扬。”冯瀚德解释道。
律师不尽责提供法援将受罚
由于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分属于两个不同的体系,一个是由司法行政部门主管,一个是由法院主管,所要求的具体条件和手续也各不相同,加上法律对此规定不完备,特别对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的对接未明确加以规定,困难群体需要分别提出申请,很不方便。“在现实生活中有时当事人得到法律援助却得不到司法救助,最终导致法律援助的当事人因交不起诉讼费而撤诉,出现‘有法律援助也打不起官司’的尴尬事情。”冯瀚德说。
新《条例》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在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中,当事人以人民法院给予司法救助的决定为依据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不再审查其是否符合经济困难条件,应当直接作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当事人以法律援助机构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为依据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的,人民法院不再审查其是否符合经济困难条件,应当直接作出给予司法救助的决定。”
另外,新《条例》对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援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和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进行了具体的规定:没有正当理由,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不得拒绝提供法律援助。对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供法律援助的,以及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终止实施法律援助的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行政部门将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律师在办理了法律援助案件之后,法律援助机构在收到结案材料60日内向律师支付办案补贴。但如果律师不尽职尽责地提供援助,或者收取申请人财物,泄露申请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经核实后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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