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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西安公积金管理条例下月起施行 缴存范围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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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07-02-15 16:2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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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华商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西安公积金管理条例下月起施行 缴存范围扩大-

记者从陕西省西安市人大常委会昨天上午举行的新闻发布会获悉,《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将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薛华锋介绍,此条例制定结合该市具体情况,有八个突出特点,更具针对性和操作性。


特点一 缴存范围扩大到所有单位和在职职工

据介绍,条例明确规定了所有单位和在职职工都应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中新设立单位30日内到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到中心委托银行办理账户设立手续,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否则由中心按规定予以处罚。

条例还规定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从而扩大了缴存公积金的职工范围,也扩大了住房公积金覆盖面,使更多的人依法享受住房公积金制度带来的好处。

特点二 低保家庭失业两年家庭困难都可提取公积金

条例从便民、利民、为民出发,扩大了公积金提取范围,规定享受低保的、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严重困难的、因病或遇到突发事件而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经审核批准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同时规定,职工购、建住房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不足时可以提取配偶、子女或者父母的住房公积金,从而扩大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范围和提取金额。

特点三 委托银行打破垄断引入竞争

条例规定报经管委会批准后,中心可择优指定具有经营金融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这一规定体现了公平性,增加了竞争力。

特点四 管理中心与分中心关系理顺

条例规定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其下设的分中心实行法人内部授权和特别授权管理,分中心在授权范围内履行其管理职责。

特点五 公积金年度财务报告要公示

条例对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工作提出了规范性要求。在时限上,要求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职工的公积金提取手续,15个工作日内办结个贷审批手续;在方式上,一方面要求中心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新闻媒体公布住房公积金年度财务报告,接受社会和公众监督;另一方面要求中心向社会公布住房公积金查询途径和方法,使职工群众随时了解个人的账户信息。

特点六 挪用公积金追究直接责任人

条例对挪用公积金的、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不按委托合同履行业务的相应作出处罚。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政府负责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市政府或市监察部门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点七 单位不缴公积金可罚5万元

对于违反条例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点八 管理费用从增值收益中拨付

条例规定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中心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编制,经管委会和市财政批准后从增值收益中拨付。这样可确保中心工作人员的生活待遇和公积金管理工作有可靠经费保障,又有利于从严控制经费的使用,加强市财政、审计部门对管理中心的监督。(原载:西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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