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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深圳出台全国首部救助人保护法规-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全面解读“好人法”出炉细节
  • 【发布单位】作者:游春亮 陈洪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3-07-12 09:35:48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深圳出台全国首部救助人保护法规-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全面解读“好人法”出炉细节

在经历了多次调研论证、修改和审议后,备受全国关注、被称为“好人法”的《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于近日出炉,成为全国首部保护救助人权益的法规。规定将于8月1日起施行。


规定的立法目的在于遏制在紧急情况下救助他人反被诬告陷害的社会不良风气,其核心是要解决救助人因好心施救而可能产生的民事责任问题,这是当前社会关注的焦点,也是解除公众对实施救助行为后顾之忧的关键所在。

7月10日,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就规定的条文及出台细节向《法制日报》记者进行了全面解读。

短规曾被质疑太单薄

据了解,规定在起草时曾被命名为《深圳经济特区公民救助行为保护条例》。2011年,深圳市法制办和深圳市综治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联合起草了条例草案,并向社会征求意见。今年1月,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再次就该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在该条例草案于4月份提请深圳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时,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有关立法技术规范的要求,该条例草案名称被改为《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并于6月26日表决通过。

记者注意到,规定全文仅700字左右,是深圳市最短的法规之一。深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在审议报告中表示,曾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过程中提出条例过于单薄的问题,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后认为,有关对救助人进行保护、奖励等内容与见义勇为相关法规存在重复,特别是有关救助脱险常识的普及和宣传,不仅适用于救人脱险的情况,也适用于抢险救灾活动。为避免法规之间发生不必要的冲突,从立法技术角度,不宜再对此作出规定。

从举证责任作出规定

根据立法法规定,民事责任属于国家专属立法权事项,特区立法不宜直接就民事责任免除作出规定。因此,规定采取了变通的做法,从举证责任角度作了规定。

规定指出,被救助人主张其人身损害是由救助人造成的,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依法由被救助人承担不利后果。同时提出,被救助人主张救助人在救助过程中未尽合理限度注意义务加重其人身损害的,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证明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依法由被救助人承担不利后果。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该条中两种由被救助人承担不利后果的情形针对的是同一个问题,应当予以合并。在二审时,多名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两者针对的情形不同,前者针对的是被救助人诬告陷害救助人的问题,后者针对的是被救助人承认救助行为但认为救助不当而加重其损害的问题,二者应当加以区分。

陷害救助人或究刑责

规定明确,被救助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救助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救助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救助人的,救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救助人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民事责任。被救助人诬告陷害救助人的,处理机关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通知公共征信机构,录入个人信用记录系统。

法制委员会在规定表决说明中表示,曾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此前条例草案中关于惩戒措施的表述与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关于诬告陷害条文表述不一致提出质疑,且指出人民法院查证的内容与民事诉讼法不符。为了与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有关表述一致,法制委员会将此项规定修改为“被救助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救助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特定情况下,人民法院才依职权主动调查取证。因此,在原来条文基础上增加了“被救助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救助人的,救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救助人依法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民事责任”的规定。

救助人被诬告可追偿

规定提出,救助人因被救助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而发生费用的,有权依法向被救助人追偿。同时提出,知道救助情况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救助人的救助行为提供合法有效证据予以证明的,有关部门依照规定对证人予以奖励。

关于救助人因被诬告陷害产生的费用承担的规定,还出现了一段小插曲。法制委员会在审议报告中指出,此条规定在条例草案第一次修改时曾予以删除,而根据第二次审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考虑到本规定弘扬正气的社会意义,第二次修改时又将该条予以恢复。

对于证人保护方面,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证人人身保护和物质奖励缺少具体内容,并且负责给予奖励的“有关部门”一语指向不明。法制委员会在研究后认为,证人保护是诉讼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践中一个很复杂的问题。目前我国尚无单独的证人保护方面的法律。关于证人保护的法律规定,散见于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此外,证人作证涉及公检法等多个部门,各部门对证人作证均可能采取一些奖励措施。因此,该规定没有明确有关部门,以便为各部门对奖励有关证人留有接口。

规定提出,救助人因救助行为与被救助人产生民事权益纠纷请求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提供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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