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王丽丽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9-12-28 14:44:48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检察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遗弃了动物不等于逃脱了责任-
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也应承担侵权责任———在几次审议的过程中,都有常委会委员提出,这一条文的现实性与操作性不足,“找到遗弃动物的主人,这概率太低了,建议删除”。草案依旧作出了保留决定,其意义在于强化动物饲养者责任。
立法者表示,如果不作出这样的规定,有些遗弃动物的人将更加淡漠责任、肆无忌惮。不过,按照本法规定,虽然“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如果损害是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动物饲养人”可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按照本法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管理人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受害人可向任何一方请求赔偿,即可以要求动物饲养人、管理人、第三人中任何一方先行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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