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杨昭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02-23 11:40:30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施行-
2月20日,央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有关负责人同时表示,目前已有多家商业银行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三部委将综合考虑各商业银行业务经营状况以及作为试点行的代表性等因素,选择试点银行,采取多种模式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具体审批工作将很快进入程序。
近年来,关于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还是混业经营一直是业内争论的焦点。《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的出台揭开了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序幕。对比中外金融体系不难发现.在发达国家金融市场上,无论是过去实行分业管理的美国,还是实行全能银行模式的欧洲,商业银行参与发起和设立基金公司都是普遍的、通行的做法。
此前有专家认为,商业银行直接设立并运作基金的风险主要表现在.-旦允许商业银行设立基金,就等于开始了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的步伐。银行、保险和证券业务的融合一方面可以使银行等金融机构业务多元化,分散风险,拓宽收入渠道;另一方面,混业经营的风险不可小觑。我国股市建立虽然已经有10多年了,但是还存在许多问题:如法制还不是很健全、股权分置、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等。由于目前我国暂时还是分业经营,券商危机并没有造成整个金融系统的危机,但是一旦银行开始设立基金,实行混业经营,这道防火墙将被打破。商业银行通过设立基金可以直接投资股市,从而使得目前股市的高风险可以通过基金的运作传递到商业银行,联动风险增大。
央行有关负责人对此则表示,允许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实际上出现了商业银行通过子公司在一定程度上跨业经营的现象,但这种经营风险是能够控制的。
目前,世界上的综合经营主要有两种模式。第-种是法人综合模式,同一法人同时经营银行、证券、保险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业务。这类模式的典型代表是德国和瑞士。这种模式需要金融机构具有较强的法律观念、良好的信用文化传统和自律意识。考虑到中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要推行这种模式条件还不成熟。
第二种是以资本为纽带的集团综合模式。这种模式又分为两种类型。一是金融控股公司模式,金融控股公司不直接从事金融业务,但同时控股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或保险公司,如中信控股。由于金融控股公司所需要的市场条件、法律基础和监管框架在我国都有待进一步探索和完善,短时间内也很难普遍采用这种模式。
二是以某个金融机构作为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独立的其它类型的金融机构,如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由于在这种综合经营模式下,商业银行并非直接从事证券业务,因而有利于控制风险。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允许商业银行设立基金子公司要比允许商业银行设立证券经纪子公司或投资银行子公司的风险小得多,因为证券经纪公司或者投资银行可能涉及股民账户资金、承销以及融资、融券等交易行为,而基金子公司从事的只是客户自愿选择的理财业务,现有的证券投资基金也大多数都委托商业银行代为推销基金产品,这种业务基本上不涉及账户交叉和融资风险。
为防止商业银行与其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之间产生不正当关联交易,《试点办法》专门针对两者之间的经营、人员、投资、信息共享以及大额赎回时的融资便利、交叉托管等问题做出了一系列规定,并明确银监会和证监会将依据《试点办法》制定详细的关联交易实施细则,切实防范跨市场风险。
设立模式:直接投资与间接投资同时探索
对于商业银行将通过何种模式来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该负责人指出,鉴于我国金融业改革发展实际,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进行两种模式的探索。一种是间接投资,即由目前已与商业银行有股权关系的机构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另一种模式是由商业银行直接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两种模式应同时进行探索。考虑到商业银行采取间接出资形式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完全可以按照现有的法律规定执行,《试点办法》主要规范直接出资形式。
商业银行可通过新设方式来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也可通过购并方式来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新设方式关键是建立.良好的治理结构和选择合格的股东,购并方式则应充分识别拟购并机构已有的或潜在的风险,通过购并促进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善。《试点办法》主要针对商业银行新设基金管理公司做出具体规定,购并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参照《试点办法》以及证监会的其它有关规定执行。
此前不久,工商银行、招商银行和交通银行的高层人士曾在不同场合表示已开始研究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运作模式,招行目前希望采取的模式是,收购其旗下的招商基金,在此基础上,引入境外投资者;工行准备携手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工商东亚金融控股公司共同建立基金管理公司:交通银行则可能与另外两家合作伙伴--汇丰银行和太平洋保险集团,共同投资设立。此外,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和浦东发展银行也表示都已向监管部门提交了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请。业内人士认为,从公平、平衡等角度考虑,届时监管部门很有可能选择一家国有商业银行再加一家股份制商业银行作为首批试点银行。
(文章原载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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