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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实施-
  • 【发布单位】作者:赵峡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6-05-10 20:08:56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实施-

从国资委获悉:《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8日开始实施。根据该办法,国资委今后将按照优、良、中、低、差五个等级对中央企业进行综合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将成为央企负责人年度和任期考核的重要参考指标。


据了解,国资委出台该办法意在加强对中央企业的财务监督,规范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综合反映企业资产运营质量,促进提高资本回报水平,正确引导企业经营行为。

《办法》规定,综合绩效评价是对照相应行业评价标准,对企业特定经营期间的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债务风险、经营增长以及管理状况等进行的综合评判。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由财务绩效定量评价和管理绩效定性评价两部分组成。

《办法》称,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是指对企业一定期间的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债务风险和经营增长四个方面进行定量对比分析和评判。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标准将按照不同行业、不同规模及指标类别,分别测算出优秀值、良好值、平均值、较低值和较差值五个档次。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指标包括企业发展战略的确立与执行、经营决策、发展创新、风险控制、基础管理、人力资源、行业影响、社会贡献等方面,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标准不进行行业划分,将划分为优、良、中、低、差五个档次给出评价。(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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