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王飞 崔清新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9-06-23 10:42:40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单位违规泄密 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将受处分-
22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增加规定,明确了单位违规泄密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的法律责任。
草案规定,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严重危害国家秘密安全或者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草案在以往法律的基础上,增加了保密管理工作人员在履行保密管理职责中的法律责任。规定保密管理工作人员在履行保密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草案还规定,未取得保密资质的企业事业单位擅自从事涉及国家秘密的经营活动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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