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辛均庆 粤法制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2-11-15 09:50:23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南方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第三次征求公众意见-万元以上医疗纠纷不得“私了”-
今日起,《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第三次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在省政府法制办门户网站(http://www.fzb.gd.gov.cn/)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如有意见建议可于11月30日前向省政府法制办反映。
意见稿明确指出,医疗纠纷赔付金额1万元以下的,自行协商解决;赔付金额1万元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与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自行协商处理。据了解,广东各级公立医院2010年报告医疗纠纷2.5万到3万件,其中超90%的医疗纠纷是通过医患自行协商“私了”。然而,这种私了方式普遍得不到认可,患者多持不信任态度,认为是“医医相护”。很明显,意见稿的此项规定将医疗纠纷赔偿引向法制化轨道,还提倡“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可以试行医疗纠纷仲裁”。
除了以往常用的患者与医院自行协商、行政调解和司法诉讼途径外,意见稿提供了另一解决渠道——医调委调解,并规定“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当地设立医调委,县(含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当地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医调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
自去年6月广东省医调委挂牌成立以来,医调委的设立陆续在全省铺开。目前,像医调委这样的“第三方”人民调解组织,却面临资金紧缺的问题。意见稿指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人员、办公场地等,县级以上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还提出有条件的市、县、区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同时,还鼓励境内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捐赠财产或者设立医疗风险基金提供资助。
另外,意见稿建立了医疗纠纷的预防机制,分别规范了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患者及其近亲属的相关行为,对病历书写保管和复制、死因异议的处理及尸体的处理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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