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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反价格垄断规定》根除两种价格垄断行为-
  • 【发布单位】作者:王蔚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9-08-30 12:08:13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反价格垄断规定》根除两种价格垄断行为-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日前公布《反价格垄断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自2008年8月反垄断法实施以来的又一反垄断法规细则。业内人士认为,这一规定主要目的在于规范市场竞争秩序,预防和制止价格垄断行为,保护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价格同盟行为将受法律约束

究竟什么是价格垄断,怎么定义一个垄断者?在此次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两种价格垄断行为:一是价格垄断协议;二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上海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王中美认为,所谓价格垄断协议,指的是一种价格同盟,也就是行业里的几个主要竞争者,达成一种同盟,消除彼此之间的竞争,在价格上完全实现一致。

2007年发生的“方便面集体涨价事件”就是这种价格垄断行为的表现。当时,由于棕榈油和面粉涨价引起企业成本增加,在行业峰会上,方便面企业达成一致,全行业统一上调价格。

这一价格垄断行为,导致市场上出现方便面抢购现象。事后,发展改革委经过调查认定,相关行业协会、企业串通涨价属操纵市场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价格秩序,并对其作出严肃处理。类似这样的价格垄断行为还发生在前些年的彩电骨干企业中,他们通过成立中国彩电企业峰会,建立彩电价格联盟,对彩电实行最低限价销售。

王中美说,以前出现的方便面企业集体涨价和彩电集体限价行为,最后没有用法律来判定,而是通过协商,或者说是相关部门的行政干预,瓦解涨价、限价联盟,因为我们没有适用的法律。而现在出台的规定对这种行为的认定有了明确的法律标准。

限制大企业排挤中小企业

近年来在许多行业,部分大企业、大品牌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做法,让众多中小企业有苦难言,此次规定的颁布,进一步明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属于价格垄断行为,将受到惩罚。

对此,上海社会科学院部门经济研究所研究员葛伟民认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指的是某一个市场的垄断者,利用自己的垄断优势,用低价的形式排挤竞争者,或者制止新进入者,或将已有的市场参与者排挤出去。

除了特定行业、企业,容易产生市场支配地位的往往是一些大型企业。例如商业企业的大型连锁超市,一方面对上游厂商具有很大的影响力,另一方面掌握了市场的话语权。目前零售商与供应商之间矛盾频现,大型连锁零售企业利用销售网络优势,给供应商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百货公司要求供应商在一定距离范围内,不得向其他同类商场供货。

据了解,目前全球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颁布了反垄断法,行业巨头的行为常常面临反垄断调查。2008年2月,400多名欧洲议会议员联合签署声明,要求对欧盟范围内的大型连锁超市展开反垄断调查,调查其是否滥用在零售市场上的优势地位排挤中小竞争者,操控供货渠道。

葛伟民说,规定的实施并不反对企业扩大规模,而是制约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违法行为。

市场竞争秩序如何规范

随着有关法律、法规和配套措施的出台,对于反垄断投诉案件的调查如何执行将成为重中之重。中国商业经济学会理事、上海财经大学教授孙元欣表示,这就需要有关部门通过成功实践,提供可以借鉴的方法。

反垄断法实施已经一年,这一年商务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指南和配套规章。孙元欣说:“群众对规定和反垄断法期望很高,具体执法机构以及执法程序还有待进一步细化。”

王中美认为,实际上国外有大量的判例,具有成熟的执法和司法经验。我们应大量借鉴和研究相关判例,同时国家还需培养一批专业的执法队伍,相关的专业研究也应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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