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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国家发改委发出《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
  • 【发布单位】作者:史宝华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3-10 08:42:47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中国新闻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国家发改委发出《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

据报道,国家发改委近日发出《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决定将收费公示制度由农村延伸到城市,在城乡全面实行,扩大收费公示的覆盖面,以减轻企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负担。


按照规定,审批权限和程序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均应实行公示制度。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各单位的收费公示栏(含公示牌、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要长期固定设置在收费场所或社区等方便群众阅读的地方。还可以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形式进行公示。

国家发改委同时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清理后保留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2004年年底前,县级以上城市要完成收费公示栏的设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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