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杨维汉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9-04-24 13:55:13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最高法院:依法确定合理专利司法保护范围和强度-
加强专利权保护对于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具有最直接、最重要的促进作用。最高人民法院23日对外发布的《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提出了人民法院的专利司法政策,根据我国科技发展阶段和产业知识产权政策,依法确定合理的专利司法保护范围和强度。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负责人说:“制定专利司法政策,既要使企业具有投资创新的动力,使个人具有创造热情,使社会富有创造活力,又不能使专利权成为阻碍技术进步、不正当打击竞争对手的工具;既能够充分调动、配置全社会的资本和技术资源,又能够加速技术信息的传播和利用。”
《意见》提出,解释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时,既不能简单地将专利权保护范围限于权利要求严格的字面含义,也不能将权利要求作为一种可以随意发挥的技术指导,应当从上述两种极端解释的中间立场出发,使权利要求的解释既能够为专利权人提供公平的保护,又能确保给予公众以合理的法律稳定性。
《意见》还明确了禁止反悔原则,即对于权利人在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中所做的实质性的放弃或者限制,在侵权诉讼中应当禁止反悔,不能将有关技术内容再纳入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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