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李明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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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05-09-25 10:2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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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IPTV管理条例草案完成 由哪个部门主管成为焦点-
一部用以规范发展势头正健的网络电视(IPTV)产业的管理条例正在制定当中,在不久前中国传媒大学举办的第三届亚洲传媒论坛上,业内人士透露了这一消息。
据知情者说,这部条例暂名为《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条例》,已经从8月1日开始征求社会意见,目前还只是一份草案。
中央电视台中视网络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郑加强认为,与广电总局去年发布的39号令《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相比,从《管理办法》到《管理条例》的变化,意味着管理部门开始给网络电视这个新媒体“立规”。
了解草案主要内容的中国传媒大学副校长丁俊杰表示,“《管理条例》有许多进步的地方,对现实中存在的不良倾向的约束比较多,但在促进产业发展方面还做得不够。”
体制错位的困扰
记者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办公厅求证时,有关人员以条例还没有正式确定为由,对上述说法不便作更多的说明。不过,据内部人士透露,版权局也在着手制定《网络传播权管理办法》,其中有一条规定:广播电台已经发表的作品,用于网络传播时,必须经过当事人授权,否则不能随便使用。
这一对网络传播权的认定,将使方兴未艾的互联网视听节目遇到很多新的问题。
然而,更值得人们关注的是,两个部门,在同一时间,针对同一个新兴产业,酝酿两部法规,这对一向为政出多门所困扰的网络电视来说,会意味着什么?
“网络电视这几年炒得很热。但是从2001年至今,政策一直在调整和变化之中,带有很多不确定性。”郑加强说。这种不确定性来自电信、文化、新闻出版等不同的监管部门,他们制定的政策带有各自的倾向性,造成体制上的错位和不协调。为协调各方关系,郑要付出30%以上的精力。
中国网通天天在线的总裁王诚也有同感。他说,“30%还不够。我是用60%的精力在进行平衡,40%精力在发展业务。”
所谓网络电视,就是基于最新的IT技术,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和移动网等,将视听节目传播给手机、PC和电视机(加机顶盒)等不同的用户终端。有人预测,网络电视代表了电视业未来的发展方向,到2010年,中国IPTV潜在市场规模将超过2000亿元。尽管目前IPTV在中国还处于培育市场的起步阶段,但业内普遍的看法是到2008、2009年会迎来一个高峰。郑加强预计北京奥运会期间IPTV会进入成熟前阶段,达到一个比较理想的状态。
但是问题也接踵而来。“三网融合是国家‘十一五’规划的一个方向,关键是内容谁来审批,技术标准谁来制定,整个产业政策谁去主导。”亚洲传媒论坛的主持人、中国传媒大学广告学院院长黄升民说。作为一个业务跨越广电和电信两大部门、需要共同合作来完成的新产业,IPTV到底应该由哪个部门来主管,成了各方争执不下的话题。
在目前情况下,广电部门不允许电信公司经营广播电视业务,同时电信部门也没有给广电网络经营电信业务的许可。
“随着技术的发展,这两块的确在互相融合。矛盾如何解决?涉及到内容方面,广电部门的声音比较大;涉及到电信方面,信产部的声音比较大。”黄升民这样分析IPTV在中国一落地就面临的尴尬境地。
新条例的进步倾向
网络电视的发展取决于三个方面的因素,一是技术的完善程度,二是受众对它的需要程度,三是全社会包括政府机构对网络电视的认识。就政府层面而言,丁俊杰认为,不管是对网络电视的认识还是对政策体系和运作机制的完善,有关方面的态度一直是积极的。他说:“许多问题我们喊了十年二十年,都没有一个完善的政策体系出台。网络电视提出一两年以后,政府就有反应,接受的速度很快,支持的力度也很大。”
这种积极态度很清楚地表现在广电总局的立法沿革中。
1999年,网络电视在中国还处于萌芽状态时,广电总局发了一个《关于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管理的通告》,不许擅自使用网络广播电台和网络电视和网络电视台的称谓。
2003年,国家广电总局颁布第15号令《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是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主管部门,并提出对视听节目的网络业务实行许可证管理方式,使广电和电信业务的相互渗透打开了缺口,在政策上为IPTV业务亮起绿灯。
2004年,广电总局重新修订管理办法,出台了39号令,规定许可证由国家广电总局按照视听节目的业务类别、接收终端、传输网络等项目来分类核发,并批准中国网通天天在线开展网络视听节目的传播业务。
今年5月,广电总局又颁布了39号令的实施细则。上海文广集团也得到广电总局的批复,拿到了业界第一张IPTV牌照。
“这个正在征求意见的条例没有再限制部门间的渗透融合,我觉得这是一个进步。”丁俊杰说。他的意思是,如果没有限制的话,意味着谁都可以进来,大家都能做了。
让丁俊杰觉得美中不足的是,目前相关政策的系统性仍然不够,没有把网络电视当作一个不同于传统电视的新媒体,从网络的角度,从融合的角度来考虑问题。具体表现在这部条例上,就是对不良倾向的约束多了一点,而在促进发展方面还远远不够。
“对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约束,这是必要的,但是一定要考虑到网络电视的发展速度。”丁俊杰担心,如果管理条例颁布了,却跟不上这个发展速度的话,它就会阻碍IPTV的发展。“我的意见是,这个条例在征求意见当中,既要考虑到网络电视可能出现的弊端,更重要的是考虑到对它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文章原载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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