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刘巍巍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9-12-17 17:01:00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苏州立法保护阳澄湖大闸蟹 假冒最高罚3万元-
擅自标注阳澄湖地理名称为大闸蟹产地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阳澄湖大闸蟹销售时,不附专用标识也要处罚……近日,苏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核通过《苏州市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草案)》(以下简称《保护办法》),为阳澄湖大闸蟹确立产品与标识捆绑保护制度。据悉,该办法作为政府规章有望于明年实施。
根据《保护办法》,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阳澄湖大闸蟹实施标准化养殖,逾期不改者,将被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销售过程中未建立销售台账,在非交易监管场所存放阳澄湖大闸蟹专用标识,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专用标识、擅自制作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专用标识和使用阳澄湖大闸蟹专用名称,转让、销售、伪造使用专用标识,使用与阳澄湖大闸蟹专用标识、专有名称相近似、易产生误解或混淆的名称、标识者,在责令整改,逾期不改情况下,处以1000元至1万元罚款;情节严重者处1万元至3万元罚款,已取得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使用权的,上报国家质检部门予以注销。
同时,《保护办法》还明确了监管主体,做到职责分明。设立市保护委负责阳澄湖大闸蟹保护管理工作,其中,生产者的生产行为由农林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其违法行为由农林部门实施处罚;阳澄湖大闸蟹交易监管场所由质检部门监督管理,违反规定者由质检部门处罚等。
阳澄湖大闸蟹是我国著名水产品,在国内外享有盛誉。目前,作为主要产地的苏州市范围内共有获准使用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资格企业122家,年产销量近2000吨,销售网点遍及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台湾地区,销售额达10亿元,旅游、餐饮等相关产业经营额达100亿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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