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王优玲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7-04-24 21:13:34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扩大标准制定范围 整合强制性标准-——聚焦我国标准化法修订草案
标准化法修订草案24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这是该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订草案拟扩大标准制定范围,整合强制性标准,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主任田世宏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说明时表示,1989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对提升产品质量、促进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现行法确立的标准体系和管理措施已不能完全适应实际需要。
“现行法确立的标准范围过窄,主要限于工业产品、工程建设和环保要求,难以满足经济提质增效升级需求。”田世宏说,强制性标准制定主体分散,范围过宽,内容交叉重复矛盾,不利于建立统一市场体系。
为更好发挥标准的基础性、战略性作用,修订草案拟将制定标准的范围由现行法规定的工业产品、工程建设和环保领域扩大到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
修订草案规定,将现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整合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并将强制性国家标准范围严格限定为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社会经济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取消强制性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专家认为,现行法确定的标准体系不够合理,政府主导制定标准过多,对团体、企业等市场自主制定标准限制过严,导致标准有效供给不足。
据介绍,当前标准体系存在的问题还有标准缺失、标准老化等问题。我国标准更新速度慢,“标龄”高,有的标准已经不适应生产和需求的发展,急需修订完善。2016年,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安全生产法执法检查中,有关部门反映,很多标准颁布实施超过10年,有些上世纪90年代颁布的标准现在还在使用而未及时更新。
为了增加标准有效供给,满足市场需求,修订草案拟进一步明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职责;将地方标准制定权下放到设区的市、自治州;鼓励团体、企业自主制定标准。
根据修订草案,为更好地发挥标准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明确强制性标准应当公开,供社会公众免费查阅。国家推动免费向社会公开推荐性标准。
修订现行法的总体考虑是,重点严格落实《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为改革提供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同时兼顾实践中已有成熟经验且各有关部门形成共识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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