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李国红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10-03 11:08:55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哈尔滨新《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实施-
记者从哈尔滨市质量监督管理局获悉,哈尔滨市新《商品条码管理办法》10月1日开始实施,此举表明作为商品进入超市“入场券”的商品条码开始进入规范管理程序。
据了解,新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要求,销售者在进货时要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不得使用假冒、已注销或未经过核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违反规定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企业条码被注销后,仍擅自使用原来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最高可处以三万元罚款。同时还规定,哈尔滨市超市不得以商品条码服务费的名义向经销商索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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