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杨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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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04-04-26 16: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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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普宪:把宪法和法律交给群众-
编者按: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这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以这次宪法修改为契机,全党全国正在集中开展学习和贯彻实施宪法的活动。为了深刻领会宪法修正案精神,进一步增强宪法意识、树立宪法权威,本刊特邀请中央宪法修改小组办公室主任、第十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同志撰文。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我国的现行宪法是1982年12月由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20多年来,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连同这次,我国先后四次以修正案的方式对宪法部分内容作了修改或者补充,从而使宪法更加完善,成为体现时代特征、符合国情、与时俱进的宪法。
现行宪法全面体现并在社会实践中不断充实党的基本路线,是新的历史时期党领导全国人民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宪法明确规定:“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只有深刻理解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一是社会主义,二是初级阶段,才能准确把握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这个社会主要矛盾,始终扭住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不动摇,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自觉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推动社会全面进步,实现宪法确定的“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总目标。
怎样才能保证国家根本任务的顺利实现?必须始终自觉地、坚定地把握两个基本点:一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二是坚持改革开放。
四项基本原则是现行宪法体现的原则性。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既是我们党的主张,又是全国人民的共同意愿,也是现行宪法包括四个宪法修正案能够立得好、站得住的四根支柱。宪法的每一条规定可以说都是有利于巩固和完善人民民主专政的,都是有利于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制度的,都是中国共产党的主张,都是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中国国情得出的结论。举例来说:如何确定政体?宪法明确地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确定下来。我们决不能搞西方那一套议会民主、政党政治、三权分立,决不能搞两院制、总统制。不然的话,国家就会大乱,社会就会动荡不已,那就什么事情都干不成了。宪法在这个问题上的规定,也就是我们党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总结国际的和我国的人民政权建设的基本经验,所坚持的主张并且是有利于巩固和完善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的。
改革开放是强国之路,现行宪法体现改革精神,为社会主义制度的不断自我完善和发展铺设了明确的轨道。宪法序言在明确规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同时,又明确规定了“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现行宪法始终贯穿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根本准则,以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我们的国家制度的核心内容和根本准则,也是整个宪法的基本精神。
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即社会主义民主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统一的,同坚持改革开放也是统一的。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就是最终废除压迫和剥削,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实现共同富裕。我们党的惟一宗旨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则,就是要使群众认识自己的利益,并且团结起来,为自己的利益而奋斗。讲改革开放,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以邓小平同志提出的“三个有利于”为标准,归根到底,也完全是为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从多层次体现出来的,主要是:(1)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掌握国家权力。(2)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3)实行基层直接民主、群众自治,群众自己的事情由群众自己依法办理,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4)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享有法律上、事实上广泛的、充分的、真实的自由和权利。
在这方面,刚刚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根据党的十六大有关精神,做出了两条重要的规定:一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二是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在人民享有的“一切权力”中,最根本、最重要的是掌握国家权力,以此保证国家制定的法律和方针、政策能够体现人民共同意志、维护人民根本利益、保障人民当家作主。
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切实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
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是依宪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宪政国家。党的十六大进一步提出党要坚持依法执政,最根本的是党要坚持依宪执政。因此,学习法律,首先要学习宪法;增强法制观念,首先要增强宪政观念;维护法制的权威和尊严,首先要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由于宪法的许多规定主要是依靠国家机关(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去执行的,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应当带头学好宪法,熟悉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严格依照宪法办事,真正把宪法作为根本的活动准则。
依法治国,必须维护以宪法为核心和基础的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这是宪法确定的一条基本原则。我国是一个集中统一的社会主义国家。没有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就不能依法维护国家的统一、政治的安定、社会的稳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同样需要强调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否则,就会妨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妨碍统一的社会主义市场的形成和发展。因此,立规矩,“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做事情,“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为了保证宪法的实施,宪法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有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责,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宪法。立法法还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违反宪法、法律的审查,作了具体规定。这种宪法实施监督机制体现了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代表全国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力,是符合我国国情的。
当然,宪法规定的宪法实施监督机制还需要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才能更好地运作起来并落到实处,这是需要我们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认真加以研究的问题。话说回来,从根本上保证宪法的实施,还是要讲老传统,主要靠两条:
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在我国,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又领导人民遵守、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己也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的领导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领导国家机关和广大人民群众严格遵守、执行宪法和法律。
二是紧密依靠群众。马克思说,理论一经掌握群众,也会变成物质力量。毛泽东同志说,代表先进阶级的正确思想,一旦被群众掌握,就会变成改造社会、改造世界的强大物质力量。既然我们的宪法和法律以体现人民共同意志、维护人民根本利益、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为本质特征,它就应该、也一定能够为人民所自觉掌握和遵守。
因此,把宪法和法律交给群众,让群众掌握宪法和法律的武器,自觉地遵守和维护宪法和法律,人人养成依法办事的观念和习惯,并且同违反宪法、法律和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的行为进行斗争,这是最伟大的力量,也是我们的优势所在。(原载:半月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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