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李光明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3-11-21 11:07:45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安徽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提请审议-企业不得因职工代表履职克扣工资-
记者监督企业事务过程中万一“得罪”领导,会不会被“穿小鞋”?11月20日,提请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安徽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明确禁止企业通过扣降工资、福利等手段变相报复履职职工代表,为职工代表撑起“保护伞”。
按规定,职工代表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妨碍和打击报复。企业不得因职工代表履行职责,公司不得因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行职责,而扣发、降低其工资、福利,不得单方变更或者解除其劳动合同,无正当理由不得调动其工作岗位或者免除职务、降低职级。如若违反,依照《安徽省集体合同条例》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将被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还面临支付赔偿金等处理。
草案修改稿还将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引入企业管理,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地方总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会议制度,应当就涉及企业民主管理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协商解决有关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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