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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兽药管理条例》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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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5-01 15:5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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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兽药管理条例》11月1日起施行-

    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04号国务院令,颁布《兽药管理条例》,新华社30日受权播发了这个条例。

    《条例》共分九章七十五条,分别为总则,新兽药研制、兽药生产,兽药经营,兽药进出口,兽药使用,兽药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条例》规定,中国实行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办法和具体实施步骤,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条例》规定,中国实行兽药储备制度。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灾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紧急调用国家储备的兽药;必要时,也可以调用国家储备以外的兽药。

    另外,《条例》还建立了新兽药研制管理和安全监测制度。根据《条例》规定,研制新兽药,应当具有与研制相适应的场所、仪器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规范和措施。研制新兽药,还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在兽药生产、经营方面,《条例》也规定了相应的准入条件。符合这些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相应的地方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具相应的证明材料。《条例》将于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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