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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环保总局颁布《ISO14000国家示范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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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6-06-02 16:3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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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环保总局颁布《ISO14000国家示范区管理办法》-

为提高区域环境管理水平和环境管理的有效性,建立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规范ISO14000国家示范区的申报、创建、验收、审批、命名和后续管理,国家环保总局近日颁布《ISO14000国家示范区管理办法》。


国家环保总局自1999年开展ISO14000国家示范区创建工作以来,在科技部、建设部和商务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有关高新技术产业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风景名胜区等认真按照总局创建ISO14000国家示范区实施办法和创建标准的要求,积极开展创建工作,目前已有苏州新区等26个区域获得ISO14000国家示范区称号,其中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漕河泾高新技术开发区和张江高科技园区陆续获此殊荣。多年的创建工作表明,创建ISO14000国家示范区体现了科学发展观,适应了环境保护三个历史性转变的要求,对提升开发区的环境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产生了积极的示范和辐射作用。因此,为了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引导规范好这项工作,指导和推动更多的开发区开展创建工作,使其在提高区域环境管理水平和环境管理的有效性、推进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建设等方面发挥作用,总局组织编制了《ISO14000国家示范区管理办法》,同时在原有《ISO14000国家示范区创建条件》的基础上修订了《ISO14000国家示范区创建标准及评价方法》,新标准扩大了申报范围,同时在区域环评、区域内企业推进ISO14000系列标准的企业比率、预防和应急响应程序和节能节水等清洁生产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上海市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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