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王咏梅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5-31 13:31:03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东北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哈尔滨市城市绿化条例》6.1实施-
新《哈尔滨市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6月1日起实施。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新《条例》在适用范围、绿化面积、绿线管制、公民义务、处罚力度等方面进行了重大修改。
新《条例》规定,城市各类绿地实行绿线管制,并分为实施线和控制线。实施线是现状绿地的界线,控制线则是已规划但尚未建成的绿地界线。批准后的城市绿线,应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绿化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
新《条例》对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更为细化。医院、疗养院、学校、机关团体不低于35%;工业企业、仓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不低于20%,其中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等污染物的工业企业不低于30%,并按照规定标准设立防护林带。内河改建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安排内河两侧配套绿化用地,每侧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50%。新条例中规定,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未达规定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在同类地区异地建设所缺面积的绿地,并承担建设费用。
新《条例》规定,砍伐树木,除向树木所有人缴纳赔偿费外,每伐一株应补栽五株以上,并按照补栽株数每株500元,向有关部门缴纳成活保证金。砍伐古树名木,每株可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新《条例》,从多角度规定了公民在城市绿化中的权利和义务。其中要求,11周岁至60周岁的男性公民、11周岁至55周岁的女性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每人每年义务植树3至5棵,或完成相应劳动量的育苗、管护和其他绿化任务。同时,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捐资或以其他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绿地养护。
新《条例》规定,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于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含建制镇)规划区,其管理范围“增容”,涵盖面更加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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