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6-10-22 09:13:48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北京晨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股票期权缴税细则出台-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指出,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应按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市场价格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份《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重申,员工接受雇主(含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权,凡该股票期权指定的股票为上市公司(含境内、外上市公司)股票的,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通知还明确规定,员工以折价购入股票期权的,可以按扣除实际支付价款后的所得作为净收入的计税依据。
■可公开交易的要“即时”纳税
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是指在授权时即约定可以转让,且在境内或境外存在公开市场及挂牌价格的期权。
业内专家指出,采取A+H等方式在国内和国外市场上市的企业,如果上市地交易所推出了这个企业的股票期权交易,那么企业在授予员工股票期权时,税务机关即可根据授予期权时交易所的市场价格计征个人所得税。
通知还指出,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在实际行使该股票期权购买股票时,不再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员工以折价购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权的,可以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市场价格扣除折价购入股票期权时实际支付价款后的余额,作为授权日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
社科院财贸所副研究员张斌指出,此前对股票期权纳税的规定是在股票期权的行权日来计征个人所得税,“《补充通知》既考虑到了目前大部分股票期权只能到行权日才能明确价值,又把境外市场可能存在中国上市企业股票期权的情况加以了规范。”
■最多可在12个月“均分”
一般来说,股票期权是一种长期激励工具,公司推出的股票期权计划少则几年,多则数十年,需要员工在一个公司服务较长时间才能行权。
张斌称,虽然员工行权时间与授权时间可能间隔数年,但是税务机关计算期权应纳税额时不可能以此为标准,因此就产生了认定最长“均分”时间的问题。
通知指出,“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即无论行权日离授权日有多久,获得这一期权的收益最多只能够“除以12”,得到股票期权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业内专家认为,这项规定使得税务机关操作性更强,但将会加重那些获得高成长公司股票员工的纳税负担。因为高成长公司的期权价格往往很高,按照规定在12个月内“摊销”的话,他们行权时所适用的边际税率就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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