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马竞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2-04-06 15:59:19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河北拟立法保护个人信息不被泄露-非法买卖个人信息最高罚50万
河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近日对《河北省信息化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草案规定,金融、保险、电信、供水、供电、供气、医疗、物业、房产中介及其他掌握公众信息的单位,如果将获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信息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提供给他人,最高将被罚50万元。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厅长王昌在向会议作草案说明时表示,当前,信息化已经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但当前存在着信息安全意识不强、安全防护水平不高、信息安全管理薄弱等问题,网上有害信息传播、病毒入侵和网络攻击日趋严重,网络失泄密事件屡有发生,网络信息安全形势不容乐观。王昌表示,条例将充分发挥作用,规范信息化建设行为。
草案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信息化发展规划,编制本系统、本部门的信息化发展专项规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广泛征求意见。
草案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从事与信息化建设相关的科学研究、生产经营和服务等活动,其权益受法律保护。
针对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草案规定,国家机关、公共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发布、更新政务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安全;基础数据库和业务信息资源库的建设或者管理单位,应当依托信息交换平台为国家机关无偿提供信息共享服务,并依法为社会提供信息共享服务。草案同时规定,国家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集信息,应当说明用途,征得被采集人同意,并在用途范围内使用所采集的信息。
对于个人信息,草案规定,掌握公众信息的单位,不得将获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信息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提供给他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非法手段获取他人信息;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应当依法保护国家秘密、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采集、使用其信息的单位和个人更正、删除与其相关的不实信息。
关于法律责任,草案除对未取得相应资质从事信息化业务的拟定了罚则外,还对金融、保险、电信、供水、供电、供气、医疗、物业、房产中介以及其他掌握公众信息的单位,违反本条例非法买卖、泄露他人信息以及以非法手段获取他人信息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删除信息,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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