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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浙江修改地方条例 省内养老保险转移不得设限-
  • 【发布单位】作者:岳德亮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8-05-28 08:43:14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浙江修改地方条例 省内养老保险转移不得设限-

在杭州市缴纳养老保险,到宁波市领取养老金,这样的养老保险随身“流动”即将在浙江省实现。5月27日召开的浙江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听取了《关于修改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就此进行了明确。


在草案修改稿中,特别增加了关于各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不得设置限制条件的规定。

在今年3月份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养老保险跨统筹区域转移难成为人大代表们热议的话题。养老保险转移不便制约着不少跨地区工作者。一些辗转各地工作的农民工,更可能因此无奈放弃参保。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认为,由于个人账户储存的数额较少,职工退休后所需的养老金主要从统筹账户中支取,为减轻本地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压力,实践中一些地方对年龄较大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的转入设置了限制条件,不利于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和劳动力的合理流动。

为此,建议增加相关的规定,“参保人员在本省跨统筹范围流动的,应当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档案和储存额,各地对省内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不得设置限制条件。”同时,“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保障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续接的具体办法。”

目前,浙江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达到了1180元。截至去年底,全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604亿元,支付能力达到2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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