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郭宏鹏 黄辉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3-08-23 15:25:51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江西拟立法推动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职工方代表岗位调整应先征求工会意见-
“协商一方提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求的,应当向另一方提交协商意向书,另一方应当自收到协商意向书之日起20日内予以书面回复;协商双方应当自一方收到协商意向书之日起60日内订立工资集体合同。”《江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草案)》近日提请江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草案对工资集体协商应遵循的原则、执法主体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近年来,江西省工资集体协商有了较快发展。截至2012年年底,江西全省组建基层工会74000余家,涵盖企业88492家,建会率达86%。已组建工会的企业中,开展了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87165家,覆盖率达98.5%,涉及职工超过400万人。所有公有制企业均已建立工会,并以各种形式开展了工资集体协商。
“部分企业经营者‘不愿谈’,推行工资集体协商还有一定阻力;部分企业职工和工会干部‘不敢谈’,需要法律法规的有力支撑;工资集体协商双方‘不会谈’,协商内容不具体、程序不规范、协商代表素质和能力有待提高。”江西省人大内司委副主任委员陈东有说,目前,我国规范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法律法规相对滞后,现行的最低工资规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集体合同规定等都属于部门规章,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等对工资集体协商只有原则性规定,刚性不足。因此,结合江西省实际,制定一部地方性法规,是十分必要,也是切实可行的。
草案规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平等、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兼顾企业和职工双方利益的原则。其实质就是要在企业和职工之间搭建平等对话平台,努力实现劳动关系双方协商共谋、机制共建、效益共创、利益共享。草案同时规定,职工实际工资水平应当与企业劳动生产率、经济效益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草案规定了协商双方确定工资等事项应统筹考虑的因素,其含义是:一方面,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实现职工工资在政府工资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人工成本水平指导下,随企业效益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以及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变化同步增长;另一方面,通过处理好工资分配与企业发展的关系,引导职工理性表达诉求,保护企业可持续发展和职工长远利益。
关于工资集体协商代表,草案规定了对协商代表权益的特殊保护:企业应当保证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履行代表职责所必要的工作时间和工作条件。协商代表履行代表职责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不得降低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福利等待遇。职工方代表在任期内,企业确因工作需要调整职工方代表工作岗位的,应当事先征求企业工会的意见。企业未建立工会的,应当事先征求上级工会的意见。职工方代表在任期内,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不得与职工方代表解除劳动合同。
草案将工资集体合同的期限、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和工资标准、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和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列入协商内容。此外,还明确将加班工资标准、计时工资、计件单价、劳动定额标准,学徒期、见习期、试用期和病事假、女职工孕、产、哺乳期以及各种带薪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等列为集体协商的内容,对职工劳动报酬权益给予了更为全面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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