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赵鹏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2-05-09 13:19:04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京华时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特殊工时管理规定拟令不定时年薪不低于平均工资-
昨天,人社部公开了《特殊工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不定时工作制劳动者的年工资报酬不得低于企业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保护不定时工作者
征求意见稿规定了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范围以及工资保护。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范围包括:对企业经营管理负有决策、指挥等领导职责的高级管理岗位;劳动者可以自主安排工作时间且无考勤要求的技术、研发、创作等岗位;需要机动作业、由劳动者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工作时间的外勤、长途运输等岗位。这些岗位的劳动者年工资报酬不得低于企业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日工作不能超11小时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休息权益,参考日本工时法律有关规定,对综合计算周期内延长工作时间的总时长作了限制,综合计算周期越长,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越严格。根据劳动法每日延长工作时间最长不超过3小时的规定,对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每日最长工作时间作了限制性规定,即正常工作时间和延长工作时间总和不得超过11小时。
驾驶两小时休10分钟
意见稿明确解释了工作时间、工作间歇和夜班等概念。工作间歇是指企业在保障正常生产运营的情况下,日工作时间超过4小时的,应当保证劳动者享受不少于20分钟的工间休息时间,工间休息时间计入工作时间。从事影响公共安全利益的机动车驾驶员等岗位人员,每驾驶2小时应当保证不少于10分钟的休息时间。夜班是指企业在22点至次日6点这一时间段安排劳动者工作且时间达2小时及以上的情形。
-名词解释
特殊工时制度包括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其中,不定时工作制没有固定的工作时间,不计发加班工资,对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休息休假权利和身心健康影响较大。因此,要严格把握不定时工作制的适用范围,以防因其滥用严重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在其计算周期内的累计工作时间应当与标准工作时间相当,超出的部分算作延长工作时间,计发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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