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安克明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6-06-26 08:58:15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人民法院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应对突发事件-媒体违规可能受到10万元罚款
“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这是6月24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对突发事件所作的界定。
我国是一个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较多的国家。各种突发事件的频繁发生,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草案指出,制定本法的目的就在于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少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
关于本法的调整范围,草案规定:本法适用于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
草案对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明确各级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责任,建立协调的突发事件应对机制,有效整合各种资源等方面都作了规定。
草案还规定了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公民违反本法规定的法律责任。根据草案规定,新闻媒体违反规定擅自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或者报道虚假情况,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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