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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浙江修改立法保障养老保险“全覆盖”-
  • 【发布单位】作者:章苒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8-04-03 14:17:16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浙江修改立法保障养老保险“全覆盖”-

浙江省修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计划将参保对象扩大到所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和社会团体,通过立法保障养老保险的全社会覆盖。


日前举行的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提交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修改草案提出,养老保险的参保对象范围应是所有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以及有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而1999年出台并沿用至今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仅把城镇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纳入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根据修改草案,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和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但未纳入编制管理的职工,同属法律规定的参保对象。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和其他自愿参保人员也被纳入参保范围。

据了解,到2007年底,浙江省5000多万人中,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为1076万人。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负责人表示,现行养老保险条例覆盖面不广,大量城市个人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没有参保,制约了养老保险扩面。

此外,修改草案还规定最低基本养老金的标准,由当地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调整为当地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60%。修改草案还提出,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城镇个体劳动者的缴费标准延缴。延缴后符合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养老金。

据介绍,浙江省退休人员人均养老金为1310元,在全国各省份中位列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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