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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7月1日施行-
  • 【发布单位】作者:章建民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6-02 14:02:30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7月1日施行-

   《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浙江省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将于今年7月1日起在全省施行。《办法》中有些新的规定与林农增收、城市绿化等密切相关,值得关注。 

             管紧生态公益林放宽人工商品林 

《办法》是不是将对林木采伐实行更严格的管理?

    浙江省林业厅负责人解释说,《办法》更加明确了森林资源实行分类管理:对有利于林业产业发展的人工商品林实行更为宽松的管理,而对维护生态平衡有着重要作用的生态公益林,则实行更加严格的管理措施。同时,对于社会投资林业和抚育采伐则给予积极鼓励。   

如针对浙江省中幼林越来越多的现状,《办法》规定,对抚育采伐林木的,采伐标准从原来的胸径5厘米改为10厘米;对人工用材林进行抚育采伐,采伐的林木胸径在10厘米以下的,不纳入木材生产计划。此外,为鼓励山地流转和活立木转让,利于林农增收,《办法》还首次出台了活立木采伐转让的条件,规定出让采伐的林木蓄积不能超过当地年森林采伐限额,将活立木采伐转让行为纳入了规范化管理。

    大树迁移须审批采伐造林要挂钩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首次提出了对大树采挖异地迁移实施管理。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推进,我省各地挖掘大树异地移栽行为日益增多。然而,现行法律法规对挖掘大树、树桩及采集林木枝条等却无明确的规定,为此,《办法》明确规定:大树迁移必须审批。这为基层执法提供了依据。  

据上次全省森林资源调查,浙江省两年内未更新迹地达75.6万亩,换言之就是采伐后没有及时造林。《办法》提出:要严格实行采造挂钩制度,对上年度采伐后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文章原载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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