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章建民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6-02 14:02:30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7月1日施行-
《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浙江省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将于今年7月1日起在全省施行。《办法》中有些新的规定与林农增收、城市绿化等密切相关,值得关注。
管紧生态公益林放宽人工商品林
《办法》是不是将对林木采伐实行更严格的管理?
浙江省林业厅负责人解释说,《办法》更加明确了森林资源实行分类管理:对有利于林业产业发展的人工商品林实行更为宽松的管理,而对维护生态平衡有着重要作用的生态公益林,则实行更加严格的管理措施。同时,对于社会投资林业和抚育采伐则给予积极鼓励。
如针对浙江省中幼林越来越多的现状,《办法》规定,对抚育采伐林木的,采伐标准从原来的胸径5厘米改为10厘米;对人工用材林进行抚育采伐,采伐的林木胸径在10厘米以下的,不纳入木材生产计划。此外,为鼓励山地流转和活立木转让,利于林农增收,《办法》还首次出台了活立木采伐转让的条件,规定出让采伐的林木蓄积不能超过当地年森林采伐限额,将活立木采伐转让行为纳入了规范化管理。
大树迁移须审批采伐造林要挂钩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首次提出了对大树采挖异地迁移实施管理。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推进,我省各地挖掘大树异地移栽行为日益增多。然而,现行法律法规对挖掘大树、树桩及采集林木枝条等却无明确的规定,为此,《办法》明确规定:大树迁移必须审批。这为基层执法提供了依据。
据上次全省森林资源调查,浙江省两年内未更新迹地达75.6万亩,换言之就是采伐后没有及时造林。《办法》提出:要严格实行采造挂钩制度,对上年度采伐后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文章原载浙江日报)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