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徐颖 刘义红 吕友明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8-09-27 14:02:58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荆楚网-楚天都市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武汉出台《人民调解条例》 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
昨日,武汉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武汉市人民调解条例》,规定基层人民调解员“劝和”效果突出的可以聘为首席人民调解员,鼓励他们多管邻里纠纷。
条例规定,村(居)民委员会和乡镇、街道等基层组织的人民调解员由群众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单位和组织聘任,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或者续聘。
设立首席人民调解员是条例的一个创新。首席人民调解员应当具有三年以上调解工作经验,并经司法行政机关培训考核合格后,由所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单位和组织聘任。
条例还规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相关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条例还对行政机关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和管理、民间纠纷的调解程序作了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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